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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不合法套取公款发放奖金是否构成违法?

时间: 2025-04-10 15:02:56 |   作者: 磨粉设备

性能特点


  2007年至2012年,刘某在担任自来水公司司理期间,运用处理自来水公司全面作业的职务便当,指派自来水公司财务科科长李某、现金管帐张某,采纳虚拟买卖、通过其他公司倒账等方法,每年从公司账户套取现金,为其自己、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李某、张某,发放年度“额定奖金”,并采纳虚列开支、运用没发生实在事务的发票等方法平账。

  其间,刘某分得人民币63万元,李某、张某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,均分得数额不等的钱款。

  案件开庭审理时,刘某辩称,其收取的绩效奖金,是经公司领导班子团体评论发放的,未照实记账,是为了尽最大或许防止员工知道此过后引起紊乱。其行为归于自定薪酬,违规发放补助、补助,没有不合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片面成心,仅仅违纪,不是违法。

  2017年7月18日,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20万元,赃物63万元发还自来水公司。

  1.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,尽管靠本身营收保持,但关于营收中自留分红部分,包含发放薪酬、奖金、福利的规范等,都要通过有关部门的核定。关于超出核定规模的钱款,公司不具有支配权,应认定为公款。

  2.刘某违背相关规则,擅自决定为其自己及管帐等人发放“奖金”,并采纳了虚拟买卖、虚开发票平账等荫蔽手法,其实质是以发放奖金之名,行侵吞公款之实,客观上契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。

  3.片面上,刘某明知奖金的正常决议计划和发放程序,以及管帐应照实记账的规则,依然违背相关程序和要求,发放涉案钱款,并授意管帐虚伪记账,其自己亦收取了涉案钱款,足以证明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,故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。

  何忠民律师,湖南省邵阳县人,1997年7月结业于西南政法大学,这以后分配到国家查看机关作业八年,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作业,主要是做刑事辩解、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处理作业,特别拿手职务违法、经济违法案件辩解。

  其每年亲身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越10件。不过,但凡其亲身承办的案件,必亲力亲为,竭尽全力,把辩解作业落到实处,力求把每一件案件办成经典事例。

  执业二十年以来,处理过厅级、处级、科级等领导干部、公务员职务违法案件数十件,处理过企业老板、高管经济违法案件数十件,绝大多数都完成了预期的辩解方针,深受客户好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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